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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图书馆文献资料使用管理办法 (武交院图〔2020〕26号)

发布日期:2026-06-12   浏览量: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图书馆文献资料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的要求,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便利于师生 使用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各二级单位资料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借阅证件

第三条 借阅证的种类

(一)经过图书馆系统认证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校园卡,即为借阅证,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电子数据库资源。

(二)新生的临时校园卡,可在图书馆阅览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电子数据库资源。

第四条 借阅证件的办理

(一)图书馆总服务台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学校各类教职工名册,开通教职工校园卡的借阅功能。

(二)图书馆总服务台根据校园卡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开通学生校园卡的借阅功能。

第五条 借阅证件的使用

(一)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校园卡,并主动出示,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二)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证件一经发现即停止借阅权限三个月。

(三)借阅证件只可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六条 借阅证的注销

教职工和学生离开学校前(含教职工离职、工作调动、退休,学生毕业离校、休学、退学等)须归还所借图书,在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图书还清手续并注销其借阅证。

第三章 图书借阅规则

第七条 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国家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图书,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画等有损图书行为。

第八条 借书限额:教职工为10册,学生5册。

第九条 借书期限:教职工借书为60天,学生30天,借书期满前可续借一次。读者应按期归还图书。特殊情况下,图书馆可随时催还借出的图书。

第十条 特藏图书、期刊或部分工具书不外借,可向图书馆流通部申请现场阅览。

第十一条 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馆,对初次违规者进行警示,再犯者暂停其借阅权限两个月;累计三次以上违规者,停止该读者十二个月的借阅权限。

第四章 书刊赔偿

第十二条 读者如遗失、损坏图书,应及时向图书馆报告,经图书馆同意后,购买同一版本图书(版本相同且ISBN相同、页数相同)抵还,并确保抵还图书完好、无污损。如确无法购买到同版本图书,可由图书馆采编部专人核定后赔偿更新版本或近似版本的图书。

第十三条 遗失或损坏图书多卷书整部图书中的1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需按整部图书赔偿。

第五章  逾期催还

第十四条 读者所借图书逾期未还即暂停借书权限(包括外借、续借、预约),直至归还逾期图书后,恢复其借书权限。图书馆对图书归还逾期者以适当方式进行催还。

第十五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3个月或逾期总册数超过3册(含3册)的读者,图书馆将通报至所属部门或学院,并在归还图书后,继续停止其借书权限一个月。

第十六条 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图书逾期,图书馆将酌情处理。

第六章  网上文献数据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使用网上文献数据库应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 学校购置的数据库仅限本校师生使用。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任何软件工具批量下载,严禁在短时间内,超正常阅读速度连续下载数据库中的多篇全文文献,严禁整卷、整期下载数据库中期刊全文。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将学校购买的数据库或其他电子资源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学校购买或免费试用的网上数据库用于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数据库供应商中断我校数据库使用权事件,由图书馆根据数据库供应商提供的IP地址核实违规人员,并监督其删除恶意下载的数据,停止其文献资料使用权限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引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违规者,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01日起施行。